歌林公司前董事長劉啟烈、前副董事長高超群、前財務長朱泰陽等人,涉嫌掏空公司資產新台幣92億餘元。台北地檢署今偵查終結,依涉違反證交法將劉啟烈等人起訴。
除劉啟烈、高超群、朱泰陽外,檢方另起訴案發時的香港南中國公司負責人陳漢榮、東磅公司負責人陳賀芳、歌林公司總經理李敦仁、財務人員黃穀銘、李賢崇、洪子翔及美國SBC負責人李敬華等人。
起訴書指出,劉啟烈、高超群、朱泰陽因歌林公司於民國93、94年間經營績效下滑,為避免銀行緊縮銀根,以虛偽處分股票增加收益、虛增存貨數據浮增盈餘、隱匿對美國SBC公司銷貨折讓、保證責任款70億元等方式,美化財務報告。
起訴書表示,劉啟烈等3人又與陳漢榮配合,把對美國SBC等公司收得的帳款約80億3261萬餘元,以代收代付款等名義,轉匯往南中國科技顧問等公司帳戶,再透過呈榮、東磅公司與南中國公司進行貿易,將歌林公司價值12億餘元的產品運往南中國公司。
事後,歌林公司僅以對呈榮、東磅公司應收帳款列帳,讓歌林公司無從催收貨款,劉啟烈等人總計掏空歌林公司資產92億餘元。
起訴書指出,劉啟烈、高超群、朱泰陽等人為掩飾犯行,將部分對SBC公司的不實應收帳款轉由子公司駿林公司承受,或轉由不知情的日商EPOCH公司承受,讓EPOCH公司受詐騙損失9億餘元。
起訴書表示,因歌林公司往來客票不足,劉啟烈等人為了動用墊付票款融資帳戶內的款項,乃向陳賀芳借票存入備償帳戶,以動支融資款項;另一方面,他們又以虛偽交易由香港新林公司申請往來銀行開立信用狀付款,詐取款項15億元。
起訴書指出,劉啟烈等人將不實財務報表引入公司的公開說明書內,向金管會申請募集包括海外公司債、存託憑證、國內公司債等有價證券,合計約50億餘元,讓投資人受到損害。此外,劉啟烈等人也藉著不實財務報表,向銀行團申貸25億餘元。
出處來源:中央社 記者林長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