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有關各類勞工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之規定,所稱「省(市)政府」,係指該省(市)有勞工為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者而言,與該省(市)政府是否直接設立勞工保險局無關。 理由書 本件聲請解釋機關台北市議會審查台北市政府預算,認該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所持見解,編列勞工保險補助預算,與該條例第五條規定不合,聲請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定,應予受理,合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