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條例「省(市)政府」何意?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有關各類勞工保險費由省(市)政府補助之規定,所稱「省(市)政府」,係指該省(市)有勞工為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者而言,與該省(市)政府是否直接設立勞工保險局無關。 理由書     本件聲請解釋機關台北市議會審查台北市政府預算,認該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所持見解,編列勞工保險補助預算,與該條例第五條規定不合,聲請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定,應予受理,合先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九條之一所定各類勞工保險費由省(市)政府分別予以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之補助,旨在減輕轄區內,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漁會,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或被裁減資遣人員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等勞工之保險費負擔,藉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係省(市)政府在勞工福利上應負之義務。所稱「省(市)政府」,係指該省(市)有上述勞工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者而言。至同條例第五條規定:「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得劃分地區,委由各該區內勞工人數較多之省(市)政府直接設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係為兼顧現實情況而設,與該省(市)政府是否直接設立勞工保險局無關。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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