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房屋稅減半徵收,旨在對於低收入人民之住宅給予租稅優惠,財政部依據此項立法意旨,參酌當時社會經濟狀況,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以臺財稅字第三七六三九號函,說明此種平民住宅之涵義,與憲法尚無牴觸。 理由書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為憲法第十九條所明定。所謂依法律納稅,兼指納稅及免稅之範圍,均應依法律之明文。惟法律條文適用時發生疑義者,主管機關自得為符合立法意旨之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