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之宣誓,係行使職權之宣誓,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九九號解釋釋示在案,國民大會代表未為宣誓或故意不依法定方式及誓詞完成宣誓者,自不得行使職權。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 本件聲請機關係以其對本院釋字第一九九號解釋,尚有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揆諸本院釋字第二十七號解釋意旨,並參照釋字第八十二號、第一百四十七號、第一百六十五號等解釋理由,應予受理,合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