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七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其中第五十則玎關於拍賣不動產期日通知書,應記載:「於再行拍賣期日前,債權人聲明願負擔再行拍賣之費用者,仍得照前次拍賣之最低價額承受之」之規定,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意旨所為,乃在求人民權利之從速實現,與憲法尚無牴觸。 理由書 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得聲請本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業經本院以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前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係司法行政機關所發之司法行政上注意命令,既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依上述解釋意旨,在程序上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