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月七日公布施行之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係以當時包括高雄市在內之台灣省所屬各縣市為施行區域,此項法律施行區域未依法定程序變更前,仍應繼續適用於改制後之高雄市。 理由書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月七日公布施行之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係以當時包括高雄市在內之台灣省所屬各縣市為施行區域,高雄市於六十八年七月一日改制為直轄市後,此項法律施行區域並未改變,在未依法定程序變更前,上開條例仍適用於改制後之高雄市。行政院台六十八內字第六○○八號函發布之「高雄市改制後中央及地方法令規章適用及整理原則」,其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央法令冠有「台灣省區」、「台灣省內」、「台灣省」名稱者,於改制後之高雄市繼續適用,就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而言,符合該條例之立法原意,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五條亦無違背,惟因行政區域變更,致法規名稱與施行區域不符者,宜由有關機關從速依法檢討修正,俾名實相符,併此指明。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