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關於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之規定,與憲法第八條並無牴觸。 理由書 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人民因犯罪嫌疑經法院羈押者,為促使依法執行羈押人員審慎將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就羈押期間設有限制,其有繼續羈押必要者,許法院於期間未滿前,以裁定延長之,即為貫徹前開憲法條文之意旨。至憲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人民受法院以外機關之逮捕拘禁而言,不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在內,故法院所為之羈押,不發生另書面告知並據以聲請提審之問題。惟為確切保障人民身體自由,法院所為延長羈押之裁定,應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及時使被告知悉,併予說明。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