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有關新型專利異議程序之規定,及同法第一百十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期間者,其行為為無效之規定,旨在審慎專利權之給予,並防止他人藉故阻礙,使專利申請案件早日確定,不能認係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與憲法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