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曾經受到家暴而想要改從母姓的子女,必須要提出對子女姓氏的不利影響,才能夠向法院申請宣告變更姓氏,再加上法官常常會把當事人的不愉快回憶,視為主觀感受,婦女新知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建議對於想要改母姓的子女,法官在審酌判決時,應該要能夠以「最佳利益」,來取代「不利影響」為衡酌標準。
民法親屬編1059條條文從2007年起,已經將子女姓氏修改為由父母書面約定,使得想要改父姓為母姓的子女,只要經過父母的書面約定同意,就可以改姓,但是婦女新知基金會和晚晴婦女協會等民間團體,卻認為單親家庭或受暴子女要改姓相當困難,需要被迫提出過去不愉快經驗的不利影響,然後再經由法官認定等層層限制的關卡,才得以改姓。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彭渰雯表示,以往在過去遭受父親家暴想要改母姓,擺脫過去生命不愉快記憶的子女,不僅必須要提出對子女姓氏的不利影響,而且還要證明從父姓對自己有哪些非常不利的影響,才能從母姓,以致在父權優先性別不平等的前提下,不利影響的認定門檻相當高,違背當初1095條子女姓氏應該是由父母平等協商的修法精神。
彭渰雯副董事長除了主張對於想要改母姓的子女,法官在審酌判決時,應該要以「最佳利益」,來取代「不利影響」的衡酌標準,另外,她也主張在性別平等的社會,成年人不需要取得父母雙方的同意,也可以擁有自我選擇從父姓或母姓的權利。
出處來源:YAHOO奇摩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