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之宣誓,係行使職權之宣誓,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既與國民大會原有代表依法共同行使職權,自應依上開規定宣誓。 理由書 查公職人員之宣誓,旨在使宣誓人就其行使職權,應恪遵憲法、盡忠職務及自我約束之事項及決心,予以公開表示,俾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