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乃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對於第三審或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否準用上開規定,係裁判上適用法律之問題,要難認為牴觸憲法。 理由書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一二八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不命補正,逕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以七十年台再字第一三一號裁定駁回之,聲請人認為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上開法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