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自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圍,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七○號判例,與上述見解未洽部分,應不予援用。惟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對於裁判顯無影響者,不得據為再審理由,就此而言,該判例與憲法並無牴觸。
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