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指為違憲之命令,於其請求裁判之事項發生時,業經廢止者,該命令既已失其效力,縱令法院採為裁判之依據,亦僅係可否依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理由書 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六十三年間,向台灣省林務局玉山林區管理處聲請退休,該處所發給之退休金,未將「專業補助費」列入退休俸額內計算,係依行政院令頒「六十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辦法」第十一條辦理,經訴請給付,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四號判決亦適用該辦法第十一條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確定。該項命令,有牴觸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及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