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並無變更憲法所定中央民意代表任期之規定。行政院有關第一屆立法委員遇缺停止遞補之命令,與憲法尚無牴觸。 理由書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憲法第六十五條雖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但民國六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第二款規定:則將憲法有關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一律延長至「大陸光復地區次第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為止,與之牴觸之法令,均應失效。聲請人等為第一屆立法委員候補人,經依該條款聲請遞補,並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援引行政院所為停止遞補之命令,予以駁回,侵害聲請人等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聲請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