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納妾為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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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至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本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牞所謂妻請求別居,即係指此項情事而言,非謂提起別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 理由書

     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百十八次會議議決:「中央或地方機關就職權上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對於本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本會議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或第七條之規定再行解釋」,本件係最高法院對於本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牞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認為應予解釋。

    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上開法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離婚之原因一致為必要;惟其婚姻關係既仍存續,在不能同居之理由消滅時,自仍應履行同居之義務。本院院字第七七○號解釋牞所謂妻請求別居,即係指妻得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而言,非謂如外國別居立法例之得提起別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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