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共有人得就公同共有房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

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理由書 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為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除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者另有規定外,如共有物為不動產,各共有人本於前開規定,既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則遇有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必要時,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至於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係指共有人以共有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標的,並非就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而言。此比照第一項得自由處分之規定,法意至為明顯。本院院字第一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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