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理由書
按刑法時效章內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定,首於第八十條第一項明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可見追訴權時效之進行,係以不行使為法定之原因,行使則無時效進行之可言,至為明顯。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提起公訴或自訴,以及於審判進行中之實行公訴或由自訴人所為追訴之行為,無不屬於追訴權之行使。詳核來文,所謂已提起公訴或自訴,且事實上在進行審判中者,亦即意指追訴權原未消滅,而現尚在依法行使中者而言。依照前開說明,此時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至於追訴權於不行使時,本應有時效之進行。惟如遇有法律上之原因而係不能行使時,刑法則於第八十三條另設停止進行之規定。本院院字第一九六三號第一項即係本於該條之規定而為解釋,釋字第一二三號解釋前段則重申前開解釋,並未有所變更。其於追訴權行使時,有無時效進行之問題,並不屬於各該號解釋之範圍,合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