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苗栗縣民林國源被苗栗檢方起訴,指控他涉嫌誣告偵查佐吳佳鋼持變造的搜索票違法搜索。案經苗栗地院調查,搜索票是經過合法聲請的正本,法官認為林已構成誣告,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
林國源說,警方搜索過程有許多瑕疵,他只是合理懷疑搜索票有造假之嫌,不應因此就被起訴、判刑。他認為台灣司法官官相護,一定會上訴;吳佳鋼強調搜索票不可能造假,程序都依規定,卻遇無妄之災,不但接受調查還要寫報告,雖獲勝訴但沒有絲毫喜悅。
苗栗地方法院發言人、庭長宋國鎮提醒民眾,固然有權質疑搜索票的真偽,但警察個人的權益也應獲保障,林國源可向苗栗縣警察局督察室或苗栗地檢署反映,但他向檢方遞狀控告吳已屬法律行為,涉及誣告就須負刑責;誣告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接獲線報,指林國源持有毒品,98年9月8日偵查佐吳佳鋼與同事前往林的住處搜索。事後林向苗檢控告吳當天出示的搜索票沒蓋法院關防,是經過變造,以假亂真,違法搜索。
林國源說,當時他要求出示搜索票,吳佳鋼只是把手中的搜索票在他眼前晃一下,搜索完後要他在搜索票上簽名。當時光線很暗,吳卻不讓他開燈及戴眼鏡,並用手肘把關防壓住,使他看不清,合理懷疑搜索票是偽造。
法官調查,法院在98年9月7日核發苗栗刑大聲請的搜索票,紅色關防蓋在搜索票正中間,面積有49平方公分,相當顯眼。林簽名、捺印的位置,緊鄰核發日期及法官簽名欄位的右方,已達關防最下緣,不會看不見關防與法官簽名。
法官並認為,吳佳鋼如果故意以手肘壓住關防,林國源在簽名時應會避開吳的手肘,在較低處簽名,不可能簽在關防的下緣。
法官認為林國源只因不滿警方偵查作為就任意誣告,浪費司法資源,並造成吳佳鋼接受司法調查,身心受創,還當庭對吳咆哮,態度惡劣。因此判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