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 台中地區-2/8(六)免費與律師面對面討論案件~ 名額有限,趕緊來電預約,或加入事務所官方Line了解活動詳情~
  • 和解之目的在止訟息爭,爲謀求當事人間之紛爭迅速圓滿解決,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於言詞辯論時或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和解的意思是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法官面前,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以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