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和解之目的在止訟息爭,爲謀求當事人間之紛爭迅速圓滿解決,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於言詞辯論時或使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試行和解。和解的意思是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法官面前,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以終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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