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得兼新聞紙雜誌發行人?

新聞紙雜誌發行人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業務範圍之內。 理由書 監察委員,職司風憲,居於超然地位,故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有不得執行業務之規定。新聞紙雜誌之發行,須經行政官署核准,新聞紙雜誌發行人,所執行之業務,須受行政官署監督,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自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業務範圍之內。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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