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意義是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經確定判決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法院亦不能為相反之判決。而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指判決主文中訴訟標的所及的範圍,通常用於判斷執行力的客觀範圍和是否重行起訴;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指判決效力所及的人,也是多用於可以對何人執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