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該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而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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