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於非常上訴所為之判決,係屬終審判決,自有拘束該訴訟之效力。惟關於本件原附判決所持引用法條之理由,經依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十七條向有關機關徵詢意見,據最高法院覆稱,該項判決係以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七號及院解字第三零零四號解釋為立論之根據。復據最高法院檢察署函復,如該項判決所持見解,係由大院行憲前之解釋例演繹而來,亦請重為適當之解釋,以便今後統一適用各等語。是本件係對於行憲前本院所為上述解釋發生疑義,依四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本會議第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之決議,認為應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