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因天災事變 可申請延期分期繳稅

 天災地變愈來愈多,往往災害發生之後,災民要在期限內完成繳稅,形成龐大的負擔。政府雖已針對個別災害認定可以延期或分期繳稅,但仍決定明文規定,一旦發生天災、事變,使得納稅義務人無法在期限內繳稅,在各地區國稅局公告後,即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3個月,分期最多分36期,並於4月7日正式公告實施。

  財政部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款作業原則」,以協助因天災、事變致不能如期繳清稅款的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


  適用範圍涵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案件,其中包括:自繳稅款、補徵稅款及罰款,但不含決清算案件。而所得稅可以申請延期及分期,其餘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只能申請延期,不能分期。


  適用對象有幾項標準,一是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或核准報備災害損失者;二是因災害而領取救助金、賑助金或是政府列冊的受災戶,另外還有一項適用是個案認定。


  財政部表示,延期的標準是: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消費稅,由國稅局視災害情況酌予延期繳納1至3個月,但天災、事變後發生銷售或出廠應申報繳納的稅款,則不在適用範圍內。


  可以申請延期及分期繳納的所得稅,視災害情況酌予延長1至3個月,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者,所得稅可以依金額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稅款未滿20萬,可以分2至6期;20萬以上、未滿100萬,可以分2至12期;稅款100萬以下、未滿500萬,得分2至24期;稅款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規定36期為上限的原因是,稅法規定不得超過3年。


  有關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遭致重大財產損失,申請所得稅分期繳納時,所謂重大財產損失的認定標準,是指經各地區國稅局審核並報備的災害損失金額(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大於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標準,也就是個人超過15萬,企業超過350萬。納稅義務人如果因震災、風災、水災等天災、事變,而有無法繳清應納稅款的情形,則可在繳納期間向轄區國稅局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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