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昨天審結「高鐵之狼」劉姓男子強姦猥褻及殺人未遂等案,合議庭認為劉姓男子7度在高鐵車站附近製造假車禍,再勒昏夜歸女子拖到路邊非禮,判決劉姓男子共觸犯3個強制性交罪、2個猥褻罪、1個殺人未遂罪和1個竊盜罪確定,將由高院另訂執行刑,合計刑度最高達18年半。
至於高院另外還認定劉姓男子觸犯2個猥褻罪,最高法院認為罪證不足,發回高院更審;資深法官指出,劉姓男子將先執行已定讞刑期,對於發回更審案情部分,須等高院重新審理、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接續執行。
判決書指出,31歲水電工劉姓男子在2007和2008年間,經常騎車在高鐵青埔站附近尋找作案目標,發現落單女子步行或騎車後,就故意撞倒被害人,再假好心救人,接著徒手勒緊被害人脖子,等到昏迷後,再上下其手。
2007年9月起,劉姓男子變本加厲,撞倒被害人後,以膠帶綑綁被害人的嘴、雙手和雙腳,再強制性交。
庭訊時,劉某除坦承犯行外,竟向法官表示:「喜歡制伏人的快感。」合議庭認為劉某手段凶狠、惡性重大,因此予以重判,劉某目前仍在押,二審時,劉某被判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