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酒案 前縣長陳水在改判無罪

發生於民國86年間的金門高粱酒貪瀆案,前金門縣長陳水在一審遭判無期徒刑,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更一審,以事證不足為由,改判陳水在等前官員、酒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更一審獲判無罪者除陳水在,還包括金門縣政府前財政局長翁自保、金酒公司前總經理辛寬得、前技術副總經理李增財、前秘書董應發、前研發組代組長王偲名、亞洲酒品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學良、副總經理李增欽。8人一審時均遭判刑。

根據金門高分院最新的判決書指出,法官認為,並無積極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水在等人涉犯檢察官所起訴的貪污治罪條例共同舞弊罪犯行,也無證據證明陳水在另涉收取回扣罪,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民國86年間,金門縣營金酒公司為開發低酒精度高粱酒,研發「冰心酒」,第2年改以亞洲酒品公司取得38度酒產製及承銷權取代。檢方懷疑有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情事,90年6月間將全案依貪污罪起訴。

金門地方法院91年6月24日判決陳水在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重罪,連同涉案縣府官員、酒商、民意代表等共11人涉案被判刑,在地方喧騰一時。

資料來源:《》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