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3/23 18:52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23日電)台北縣1 名婦女產檢時未檢查出胎兒異常,直到產後才發現嬰兒缺少右前肢,婦女狀告診所疏失。板院審理認為,常規超音波無法驗出胎兒肢體缺陷,判決婦人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原告尹女民國95年10月至土城市郭姓婦產科醫師診所產檢,都未發現胎兒異狀。後來,尹女又轉往另1 家婦產科診所產檢、生產,直到 96年1月男嬰出世,才發現嬰兒右肘下發育不全,於是狀告郭姓醫師,請求損害賠償、扶養支出、精神撫慰金等新台幣190萬餘元。
郭姓醫師抗辯,尹女第1 次產檢,只說要知道胎兒性別,直到第2 次才做完整的產檢。不過,僅是「常規超音波」檢查。中央健保局孕婦健康手冊有註明,若未檢出異常,並不代表胎兒就是正常、沒有疾病,因為,有的胎兒疾病會在較大週數、甚至出生後才出現。
他並辯稱,就目前醫學技術不可能檢查出所有胎兒問題,可被超音波篩檢出的構造異常,占所有胎兒器官疾病的60%至80%。
郭姓醫師除指稱機器檢查有侷限性,並抗辯說,接手為尹女產檢的劉姓醫師檢查4、5次,更接近預產期,也沒有發現胎兒手臂的缺陷。即使檢出異常,因為已經超過合法流產期限,也無法流產,因此,他已經善盡醫療之責。
法院審理後判決指出,孕婦在懷孕過程中,健保給付10次產檢,其中,只提供1 次「常規超音波」檢查,時間約在20週。而且,原告為中國大陸人士,沒有參加全民健保,雖有產檢,但並非健保給付的常規超音波檢查;當時為一般門診,並沒有實施高層次的3D、4D超音波檢查。
判決書表示,原告主張被告當時曾告知胎兒健康狀況、外觀沒有問題,但被告否認,原告也無法舉證所言為真。
本案纏訟3 年,法院委託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醫審會今年2 月回覆,如未使用高階超音波檢查,一般超音波檢查出胎兒「單發性肢端異常」的機率,依據醫學文獻顯示,機率非常低。所以,婦產科醫師無法檢查出尹女的胎兒手臂異常發育不全,屬於合理,沒有違反一般醫療常規。
法院審理認為,尹女產檢時,已懷孕第25週,超過24週的法定人工流產期,不能將無法選擇人工流產的責任,歸咎於婦產科醫師未檢出胎兒病症。因此,最後判決郭姓醫師並無醫療過失,駁回尹女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