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一句秀逗 法院判賠2000元

李姓男子因傷害案在檢方偵訊時,辱罵提出告訴的女子「秀逗」,反另遭求償新台幣20萬元。全案經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名譽受損情形尚屬輕微,僅判處2000元的精神慰撫金。
陳姓女子表示,由於不願借錢給李姓男子遭恐嚇,還被推倒在地,因此向檢方提出傷害告訴。不料,李姓男子去年8月14日赴檢方應訊時,認為女方告錯人,在偵查庭訊時罵她「秀逗」。女方認為名譽受損,具狀控告要求20萬元精神慰撫金。基隆地院的承審法官經勘驗地檢署當天偵查庭影音光碟,認為李姓男子確實有罵人舉動。

不過,法官認為,李姓男子所在的偵查庭內只有特定少數人在場,且以極低音量辱罵,女子名譽受損情節尚屬輕微,2000元的精神慰撫金是適當的金額。

雖然訴訟兩造均不服基隆地院簡易庭去年10月間的2000元的精神慰撫金判決,各自提出上訴,不過,基隆地方法院仍將兩造的上訴駁回,維持簡易庭判決。9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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