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私立美和中學專任女老師陳毓香,因小孩未在學校就讀高中遭解聘,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校方這項決議違反教師法無效,判決聘任關係存在,校方並支付薪資70多萬元確定。
陳毓香指出,80年起獲聘為私立美和高中專任教師,校方並於96年9月間,召開招生工作會議,決議「本校教職員工,其子女自本校國中部畢業後,未能留校就讀,應自動請辭﹔如不請辭即視同離職」。同年6月間,她的小孩國中畢業,高中選讀他校,校方卻在隔年7月底,以該決議解除其導師職務,因而打官司要求確認聘任關係及支付薪資。
高雄高分院調查,「子女不留校就讀視同請辭」的決議,不是教師法規定由校務會議所決議事項,因此該決議無效,判決女老師勝訴。
校長︰經營難 政府救救私校
美和中學校長涂順振表示,過去向國中部宣導留校升學時常被學生及家長質疑,「老師的孩子都不唸了?為什麼叫我們唸?」,因此才有老師提出「子女留校條款」。涂順振說,校方尊重司法判決,但也希望政府能夠正視私校生存的困境與明星學校的迷思,救救私校!
陳毓香昨天獲悉判決後表示,她在美和任教17年,大家相處就像大家庭般融洽;判決確定後希望校方能有善意回應,如果可以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她一定盡全力彌補。
人本文教基金會南部辦公室主任張萍表示,教師有違反教師法第14條規定等行為時,學校才能解聘教師,就算校務會議的決定也不能違反法令。
出處來源: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羅欣貞/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