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線下線,內政部擴大社會救助對象

內政部部務會議13日通過調整貧窮線的定義,並將中低收入戶納入社會救助體系,預估增加照顧低收入戶5萬3000人、中低收入戶18萬8000人,增加總經費約新台幣33.3億元。

內政部長江宜樺去年9月上任後,為加強照顧弱勢,曾對外宣布將調整貧窮線。13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改社會救助法,修正重點包括:調整貧窮線定義、納入近貧家庭、增訂低收入戶通報機制等,未來將每年定期檢討貧窮線。本修正案將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再送立法院審議。

社會救助法自民國69年制定公布後,歷經多次修正,截至去年9月底止,低收入戶計有10萬2759戶,24萬9834人。

現行社會救助法明定,低收入戶是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最低生活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

而通過的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最低生活費(貧窮線)定義,由目前「平均消費支出60%」調整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一定比例」;所謂「一定比例」,目前傾向訂為40%至70%之間。

並增訂「中低收入戶」,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低收入戶資格的經濟弱勢家庭納入照顧。

內政部政次簡太郎說,現行「平均消費支出60%」是由抽樣人口平均計算得出,如果剛好都抽樣到有錢人,這樣的平均數值難免與實際情況產生落差。改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一定比例」,是指取抽樣數的中間數值。

依現行計算方式,台灣省98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台北市1萬4558元、高雄市1萬1309元、台北縣1萬792元、金門連縣7400元。

如果主計處公布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萬9000元,而且最後將「一定比例」訂為50%,則台灣省最低生活費(貧窮線)為9500元。不過,能否成為低收入戶,須視其家庭動產、不動產金額而定。

草案並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的範圍,如兄弟姊妹與單親家庭未負擔扶養事實的另一方,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將有利於弱勢者通過審查。

草案同時調整對於青少年、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的工作收入計算方式,對於未能提供薪資證明及財稅資料者,以核算收入70%計算。未產生經濟效益的水利用地及受法令管制使用土地,也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範圍之外。草案修正工作能力審查要件,將主要擔任照顧傷病年老的家屬1人,以及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等排除計算。

此外,增訂低收入戶通報機制,將村里長、村里幹事、警察等納入,讓社政部門有更多管道得知經濟陷困民眾;但未訂罰責。

出處來源:今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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