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夫或妻名下土地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夫妻間如相互贈與,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倘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這項問題。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日昨提出說明時表示,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稅捐處指出,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包括:(一)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二)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四)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民眾,夫妻贈與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有符合上述法令規定,而尚未提出申請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以前儘速向該處或所轄分處重新提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否則該受贈土地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出處來源:台灣新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