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局表示,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99年1月1日起,將98年度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3萬元及全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5萬元者,調降為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2.9萬元及全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4.8萬元,健保局推估,符合資格的保險對象約有二萬二千餘人。
前述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保險對象以同一疾病於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下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日以下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並不包括健保不給付的項目如:指定醫師費、伙食費、病房差額費、交通費、掛號費等。
另外,保險對象在98年12月31日以前就住院,當次應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上限,可以依99年的上限新台幣2萬9千元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