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在高雄地區組織強盜集團,還將1名欠債男子軟禁、性侵,被害人暴瘦10公斤。最高法院今天判刑張姓女子3年2月定讞。
法院判決書指出,有多項前科的張姓女子涉及高屏地區10多起強盜案,並於民國96年間,號召手下組成強盜集團,透過交友網站,以酒色吸收成員,或脅迫遭討債的被害人加入集團。
張姓女子還從事暴力討債,與男友將1 名欠債男子軟禁18天,除逼迫對方自慰,還性侵對方,造成被害人體重從57公斤掉到47公斤。被害人為免繼續受害,只好加入強盜集團自保,與張姓女子共同犯案,並趁機逃出報警。張姓女子遭警方逮捕,移送高雄地檢署後,還將私藏的眼鏡打破,在拘留室廁所以鏡片割腕自殺,被法警發現,送醫獲救。
全案於法院一審及二審,張姓女子均遭法院判刑3年2 月,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