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姓男子隱瞞自己是愛滋病帶原者,未採取安全措施與18歲少年發生多次性行為,導致少年罹患愛滋病,法院判決何男有期徒刑2年8月,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明知自己為愛滋病帶原者,卻在民國96年9月至12月間,與未滿18歲的同性情侶多次於少年住處、醫院及公園廁所等地發生性行為,且未採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
判決書指出,96年12月31日,少年因出現發燒症狀而住院治療,被醫生檢查出罹患愛滋病,少年的母親將情況轉告何男,何男因此向警方自首。
案件進入北院審理後,何姓男子雖已賠償少年新台幣83萬元,但仍未達成和解,法院也認定何男的蓄意行為,足以毀了少年的一生。不過衡量何男主動自首、已有悔意,因此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有關隱瞞感染導致傳染於人的規定,量處何男有期徒刑2年8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