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有愛滋病,竟隱瞞病情與男客從事性交易,被檢方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起訴,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刑期;但法官認為,該名女子有要求男客戴保險套,不在衛生署明定的「危險性行為」範圍內,判她無罪。
去年三月,A女在台中市某汽車旅館與魯姓男客性交易,結束後正要離開旅館時被警方查獲。警方將兩人帶回派出所查驗身分,發現A女竟是愛滋病患,魯姓男客更是嚇到說不出話來,怒罵A女「沒良心,有愛滋病還出來接客。」
法官表示,魯姓男客承認與A女性交時使用保險套,也沒有肛交、接吻、口交或其他體液接觸的行為,足見A女與男客的性交不屬「危險性行為」,因此判決A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