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違反規定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售額處5%罰鍰。
甲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乙君,卻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按銷售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以乙君自稱係丙公司員工,故將發票開給丙公司,且不論統一發票開給乙君或丙公司,均未減少稅負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所謂「他人」,是指貨物或勞務的直接買受人或直接銷售人。本件依關係人證詞,乙君以經營家電用品中盤商為業,向家電廠商甲公司訂貨,由甲公司將貨送到乙君住所點交及收款後,再轉運到丙公司等賣場供販售,甲公司與乙君交易已有10年之久,應知乙君才是實際買受人,卻依乙君要求開立發票給丙公司等乙君的下游營業人,雖然沒有漏稅,但依法應受處5%行為罰,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將統一發票開立給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