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先生因用餐不慎噎死,但生前投保意外險的保險公司認為不符理賠,老人的兒子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死者意外保險金新台幣175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北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老人去年2月於診所中洗腎後,因用餐不慎,肉塊卡在喉嚨,經醫護人員將異物取出並急救、住院治療,仍於16天後因肺炎併發敗血症不治。
由於老人曾向國泰人壽投保,老人的兒子因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國泰人壽以死者生前已有心臟病等相關病史,且自急救至死亡日長達16天,認為不符意外身亡的理賠條件,僅理賠疾病身故保險金350萬元,拒絕給付意外保險金17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即使在生前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但並無肺炎病史,且經醫院鑑定,死者的肺炎肇因於異物噎住,導致併發敗血症不治,死者確為意外身亡,判決國泰人壽應理賠死者家屬意外保險金17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判決原文:http://tw.myblog.yahoo.com/just-law/article?mid=40&prev=-1&next=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