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能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是:「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簡單的說是指可以上法庭打官司的能力,在法律上規定原則上必須要年滿20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才可以。但是除非是人事訴訟,或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未成年人才可以打官司。而如果沒有具備訴訟能力者,法院通常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如果沒有訴訟能力之人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方能打官司,否則會嘗到法院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