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電子腳鐐白天無法監控的時段,性侵10歲女童,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男子在假釋中又故意再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而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判決確定後法院會撤銷他的假釋
某性侵累犯假釋出獄,利用電子腳鐐只在夜間作用的特點,故意挑白天沒監控的時段,又對10歲女童伸出魔掌。17年前,這名男子因為性侵案被判刑7年,假釋出獄不知悔改,再度犯案被判10年,假釋審查委員卻認為,他在獄中表現「正常」,同意二度假釋,出獄戴電子腳鐐,沒想到毫無作用,他照樣對無辜少女伸出魔爪。
對未滿14歲的男女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者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為性交,這種惡性重大的情形應成立加重的強制性交罪,本案中男子趁電子腳鐐白天無法監控的時段,去性侵10歲女童,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可以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男子在假釋中又故意再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而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在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之內會撤銷他的假釋,才能合理公正地對侵害法益的行為加以處罰。
國內電子腳鐐監控機制以實施宵禁、住家監控為主,如果嫌犯外出,只能以電話或突襲等方式做約束。這也提醒我國在刑事政策上對於這種性侵犯罪者假釋後與其戴電子腳鐐的監控,充滿死角的放狼吃草,不如對性侵犯罪者加強身心輔導健全他們自身的內控較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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