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
第12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64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其效力依該條例之規定。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依仲…
第62條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第53條 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
第39條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
第25條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
第9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前項爭議當事人一…
第1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