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性侵案宣判,輔大王姓學生涉嫌趁學姐W(化名)酒醉之際,公然搓胸,已著手進行犯罪,但還未進入性器,加上W女性器內沒有檢出王男DNA,驗傷時未發現W女處女膜有12小時內造成的新傷痕,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有進入,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刑法第225條),判王男3年6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