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價證券為表彰財產權之證券,其性質與動產有別,惟其權利之行使與移轉須依證券之占有、交付為之,與動產相似,且本法第59條第2項,將有價證券與貴重物品同列,故其執行方式,應依對於動產之執行程序辦理。 2. 強制執行法第48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