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夫妻之一方可否以他方犯罪被判刑訴請裁判離婚?有無時間上的限制?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逾六個月確定」,例如夫或妻既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肇事逃逸罪,經判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月、7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揆其所犯,依社會上一般觀念而為觀察,其所為勢必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自應許夫或妻據以請求離婚。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 個月確定,他方除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外,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第1054條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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