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重要證人經告訴代理人、被告同意捨棄傳訊,法院有無自行傳喚調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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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調查義務之解釋。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

    經告訴代理人、被告同意捨棄傳訊,然法院基於真實之發現及公平正義之維護,既認有為該調查必要,原不受其捨棄聲明之拘束。且該證人縱有不能到場情形,法院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其兩地間倘有聲音影像相互傳送設備,而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以該設備為之,是其並無不能調查情事,原審未加調查,遽為無罪之判決,其證據調查職責仍嫌未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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