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問題
一、 如何離婚?
我國離婚的方式有三種:
- 協議(兩願)離婚(民法第1049條)
- 裁判(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
-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民法第1052條之1)。
如果能夫妻雙方好好談,簽立離婚協議書,會是最快速便捷的離婚方式,不用經過漫長訴訟,但此種方式卻多是最難的,因夫妻雙方總是有許多無法溝通協調、互不相讓之處,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選擇裁判離婚或是經法院調解離婚。
二、 協議離婚怎麼辦理?
協議離婚屬於契約行為,只要夫妻雙方在自由意願下的合意,就能夠離婚,但為避免離婚草率,民法規定離婚為要式行為,必須履行一定方式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協議離婚須具備下列要件(民法第1050條):
- 訂立書面:即離婚協議書。
-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為事後願為證明之人。實務上認為兩願離婚,於簽署離婚協議書時,並無第三人在場,當事人於事後請友人二人,以證人身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仍發生離婚的效力。
-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就算簽妥離婚協議書,但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還是不生法律上的效力,二人的婚姻仍為有效,所以切記雙方要親自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註:如是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即父母雙方)同意。
三、什麼情況能請求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又稱判決離婚,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意思,法院認為有理由時,就以判決來解除夫妻間的婚姻關係。裁判離婚須具備以下法定原因其中一種,才可提起: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若沒有符合該10款事由,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以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提起離婚訴訟,該項亦是實務上最常被運用。
四、 什麼是調解離婚?
2009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用再到戶政機關另行登記。在還沒有調解離婚制度以前,台灣的離婚制度只有「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由於「協議離婚」過於鬆散,對弱勢的一方比較沒有保障,而「判決離婚」的條件又過於嚴苛,因此引進「調解離婚」制度。過去沒有「調解離婚」制度時,夫妻兩人到法院協調離婚,雙方仍然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耗費資源,而且如果有一方調解完後,出了大門便反悔的話,之前的調解全部化為烏有。但是修法通過後,經過法院調解的離婚,一旦雙方達成共識,在調解筆錄簽下姓名的那一刻,婚姻關係就消滅了。這時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事務所說明兩人的婚姻關係已經消失,即使當事人沒有去辦離婚登記,也不會有戶籍資料跟身份關係不一致的情形。對於無法協議離婚,又不想經歷裁判離婚之漫長訴訟程序的人,調解離婚反而是最便利的方式。當然無法調解成立離婚時,最終還是只能提起離婚訴訟。
五、如何爭取小孩的監護權?
監護權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依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單獨擔任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酌定(民法第1055條第1項)。在請求裁判離婚之情況下,多半也會一起請求法院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給自己,而在訴狀中亦會表達下列二點:
- 列出對方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例如:對方經濟能力不佳、有菸酒成癮、會打罵孩子等等,且需提出證據證明,亦可請法官傳訊相關證人。
- 列出自己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例如:自己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的具體事例、家庭支援系統、有較佳之經濟能力可提供小孩好的生活環境等等,盡量列舉出自己的優勢,才能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當中有較佳的機會。
六、 離婚後,可以要求對方付贍養費嗎?
大家都中了好萊塢電影的毒,以為離婚就能要的到贍養費,真是誤會大了。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想拿到贍養費可是有二個重要條件,一是就離婚一事,你是沒有過失的;二是因為離婚使生活陷入困難,兩個要件皆符合,才能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也就是說如果你是有過失的一方,或是你有工作能力,也有積蓄可以養活自己的情況下,是無法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所以說,不是離婚就一定能跟對方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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