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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事件 - 協議離婚

三、協議離婚
一、離婚協議書主要之內容為何?有哪些要注意的?
離婚協議書中的抒寫內容,比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下列四項,最好白紙黑字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清楚,以免日後爭執不休
(一)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誰擁有小孩的監護權,由一方單獨監護或由雙方共同監護。若協議不成,建議先完成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機關離婚登記,再請法院審定雙方的子女監護與探視的權利,因為協議離婚常因夫妻雙方為了監護權問題而僵持不下,浪費不少時間。

(二)子女探視權:沒有監護權之一方擁有探視權權利,協議書上需寫明固定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可否由他人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日後爭執越少。協議書上關於如何行使探視權務必謹記三不原則:

  1. 不寫「隨時」:探視時間不要寫「隨時可以探視」,萬一對方想要半夜探視,造成子女和你個人生活的不便,或者突然說我要帶小孩出國旅遊,不讓你探視,無明確時間限制,根本無從規範,只是徒增困擾。
  2. 不寫「隨地」:如果雙方不願意在子女探視時見到對方,可以申請提供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服務的社福機構(例如:兒童福利聯盟或是里民服務處),一個讓孩子能被安全的交給和送回的地點。倘若填寫「隨地」,萬一對方無理的要求你把子女帶到一個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點探視小孩,更是麻煩。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詳細且明確的協議出一個地點進行探視,以避免日後衍生更多的問題。
  3. 不寫「都可以」:任何關於探視,寫的越仔細越好,除了時間、地點外,還包括了「接送方式」、「誰來陪同」、「特定假日能否出國」…等,寫的越詳細,衍生的問題會越少。千萬不要寫「都可以」,若寫了「都可以」,萬一對方百般刁難不讓你探視,或者想了一些千奇百怪的探視方式要你遵循,都很容易造成探視的障礙,嚴重影響子女與雙方父母的權益。

(三)子女扶養費:扶養費可依雙方收入協議,協議書上也必須明定金額、交付時間、方式及寬限期等。交付方式建議用「匯款」,可以保留匯款紀錄,而寬限期可加上「若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全部到期」,也就是對方如果有一期沒有付,可要求對方一次付清直到子女20歲成年前所需之所有金額。

(四)財產分配: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如雙方在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財產較少者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而申請分配在離婚後5年內、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超過期限就不能了。


二、什麼人可以當離婚證人?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得自行離婚,但為了保護夫妻雙方權益,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需具備的法定要件,其中兩位證人之規定,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願,證人既有證明的義務,則就證人資格亦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也就是年滿20歲且精神狀況正常的成年人。證人雖不一定要在作成離婚證書時或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但必須親身看見或聽見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的人,除此之外,證人即使是雙方當事人之親戚,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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