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判離婚
一、裁判離婚的流程為何?需要多少時間?
因離婚是屬強制調解事件,所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開庭前會先送調解,由調解委員即進行諮商調解,調解制度的目的在於讓公正理性之第三方即調解委員,來進行家庭事件之強制調解程序,促使當事人能自願性參與,和平對話,理性溝通,雙方妥協,尋求雙贏並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又因法官開庭審理往往須給雙方充分的陳述和舉證,必要時又要對當事人開導使其理性溝通,以順利進行審理詳查事證。又因為涉及應適度了解當事人家庭背景等資料,須透過社工人員進行訪查,所以第一審即地方法院從起訴到法院判決,除非事證很明確(例如家暴案件),否則半年以上是常有的情形。
第二審除非上訴的一方有新的事證提出來要調查,否則所花時間會較短,第三審則屬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如果沒有發回更審,大概耗時3到4個月,所以一個離婚案件從起訴到不服之一方上訴到判決確定,超過一年是很常有的情形甚至拖至二年。有關其訴訟流程如下:
二、什麼情形不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雖然具有以上判決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請求離婚:
1.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或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2.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3.知悉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情事,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
一、 離婚登記之申請程序與應備資料
離婚方式 |
申請人 |
應附書表及證件 |
協議離婚 |
當事人雙方或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大陸協議離婚
1. 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
調解或和解離婚 |
無須再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與登記離婚 |
1.一旦在法院達成共識,並製作調解或和解筆錄,且雙方簽名完成後,離婚即生效力;之後法院會通知戶政單位登記離婚,當事人則須於接獲調解或和解筆錄公文後,持調解或和解筆錄向戶政單位辦理身分證內容變更(塗銷配偶欄)。
2.需攜帶正式調解筆錄、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大陸法院民事調解離婚:
1. 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
裁判離婚 |
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 申請) |
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大陸法院民事判決離婚:
1.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2.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
備註 |
1. 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2. 在國內離婚後,當事人出國,無法親自來辦理,可由其家屬或被委託人,提憑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或委託書辦理登記。
3.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駐外單位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須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並翻譯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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