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陳姓男子2014年10月與妻子結婚,但新婚12天就和一名謝姓女子通姦,當時被妻子發現,對兩人提告通姦,隔年四月,妻子和小三簽下協議書以30萬元和解撤回告訴,小三並承諾不再與新郎聯繫,違反協議就得再賠100萬元。沒想到,同年7月又被大老婆發現,小三與丈夫擁吻,還一起吃海鮮、泡溫泉、開房間留下性愛光碟,大老婆認為,小三害她家庭破碎,她心灰意冷,去年3月和丈夫簽字離婚,並提告要求小三謝女應為侵害其配偶權賠償100萬元,以及提告小三違反協議書應賠償10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認定謝女違約判賠70萬元確定,其後對於侵害配偶權部分,認定與前案「違反協議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同,判決謝女須再賠償5萬元,故謝女總共賠償高達105萬元。